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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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5年第1号)
时间: 2024-11-04 | 发布人:通知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已于2004年12月29日经第2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提高内河船舶船员技术素质,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内河船舶上担任本规则第八条规定职务的船员,应当持有《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适任证书》)。在特定类型船舶上任职的船员,还应当按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持有《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海船在内河行驶,其船长、驾驶员应当按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取得相应航线的《海船船员内河航线行驶资格证明》,否则必须申请引航。

  本条所称“内河船舶”,是指符合内河船舶建造规范仅在内河航行的各类自航和非自航船舶,但不包括军事船舶、渔船和体育运动船;所称“特定类型船舶”,是指客船、滚装船、高速船、危险品船(包括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等)。

  《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海船船员内河航线行驶资格证明》的取得与签发事项,本规则有规定的,适用该规定。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工作,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全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在上一级海事管理机构确定的权限和范围内实施内河船舶船员考试发证工作。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的考试发证权限和范围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确定。

  (五)按规定持有有效的《船员服务簿》和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水上服务资历,安全记录良好;

  前款所称“安全记录良好”,是指最近24个月内未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的大事故以上等级事故。

  第六条《适任证书》持有人应当按照《适任证书》表明的适合使用的范围在相应等级或者低等级船舶上担任相应职务或者低级的职务。

  在内河高速船上任职的船长和驾驶部船员应当持有按船舶总吨位划分等级高一等级的《适任证书》,轮机部船员可持有按船舶主推进动力装置总功率划分等级低一等级的《适任证书》。

  本条所称“驾驶部船员”,是指在船上任职的大副、二副、三副、驾驶员、驾机员。“轮机部船员”是指在船上任职的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轮机员。

  (四)证书的适合使用的范围,包括持有人可以适任的船舶类别、船舶等级、职务和航线(区);

  2.二等船舶:600总吨以上至1600总吨以下或者441千瓦以上至1500千瓦以下;

  3.三等船舶:200总吨以上至600总吨以下或者147千瓦以上至441千瓦以下;

  船长和驾驶部船员所任职的船舶等级按船舶总吨位划分,轮机部船员所任职的船舶等级按船舶主推进动力装置总功率划分,但拖轮船长和驾驶部船员所适用船舶等级按船舶主推进动力装置总功率划分。

  1.一、二等船舶设船长、大副、二副、三副;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

  第九条《适任证书》的有效期不超过36个月。《适任证书》有效期到期,证书持有人可按照本规则规定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适任证书》每次再有效的有效期不超过36个月。证书有效期的截止日期,对女性持证人,不允许超出60周岁;对男性持证人,不允许超出65周岁。

  第十一条船员水上服务资历以《船员服务簿》内记载并经海事管理机构确认的资历为准。

  升职考试:持有一等船舶大副《适任证书》,并在最近60个月内实际担任其职务不少于18个月。

  升等考试:持有二等船舶船长《适任证书》,并在最近60个月内实际担任其职务不少于18个月。

  升职考试:持有一等船舶二副《适任证书》,并在最近60个月内实际担任其职务不少于12个月。

  升等考试:持有二等船舶大副《适任证书》,并在最近60个月内实际担任其职务不少于12个月。

  升等考试:持有二等船舶二副《适任证书》,并在最近60个月内实际担任其职务不少于12个月。

  初级考试:在最近60个月内具有不少于24个月的水上服务资历,其中在一等船舶实际担任水手(舵工)不少于12个月。

  升等考试:持有二等船舶三副《适任证书》,并在最近60个月内实际担任其职务不少于12个月。

  升职考试:持有二等船舶大副《适任证书》,并在最近60个月内实际担任其职务不少于18个月。

  升等考试:持有三等船舶船长《适任证书》,并在最近60个月内实际担任其职务不少于24个月。

  升职考试:持有二等船舶二副《适任证书》,并在最近60个月内实际担任其职务不少于12个月。

  升等考试:持有三等船舶驾驶员《适任证书》,并在最近60个月内实际担任其职务不少于12个月。

  初级考试:在最近60个月内具有不少于24个月的水上服务资历,其中在二等船舶实际担任水手(舵工)不少于12个月。

  升职考试:持有三等船舶驾驶员《适任证书》,并在最近60个月内实际担任其职务不少于24个月。

  升等考试:持有四等船舶船长《适任证书》,并在最近60个月内实际担任其职务不少于18个月。

  初级考试:在最近60个月内具有不少于24个月的水上服务资历,其中在三等船舶实际担任水手(舵工)不少于12个月。

  升等考试:持有四等船舶驾驶员《适任证书》,并在最近60个月内实际担任其职务不少于12个月。

  升职考试:持有四等船舶驾驶员《适任证书》,并在最近60个月内实际担任其职务不少于24个月。

  初级考试:在最近60个月内具有不少于24个月的水上服务资历,其中在四等船舶实际担任水手(舵工)不少于12个月。

  升等考试:持有五等船舶驾机员《适任证书》,并在最近60个月内实际担任其职务不少于12个月。

  延伸航线(航区)考试:船长、大副、二副、三副、驾驶员、驾机员应在相应等级船舶及所申请的航线个单航次。

  升职考试:持有一等船舶大管轮《适任证书》,并在最近60个月内实际担任其职务不少于18个月。

  升等考试:持有二等船舶轮机长《适任证书》,并在最近60个月内实际担任其职务不少于18个月。

  升职考试:持有一等船舶二管轮《适任证书》,并在最近60个月内实际担任其职务不少于12个月。

  升等考试:持有二等船舶大管轮《适任证书》,并在最近60个月内实际担任其职务不少于12个月。

  升等考试:持有二等船舶二管轮《适任证书》,并在最近60个月内实际担任其职务不少于12个月。

  初级考试:在最近60个月内具有不少于24个月的水上服务资历,其中在一等船舶实际担任机工(加油)不少于12个月。

  升等考试:持有二等船舶三管轮《适任证书》,并在最近60个月内实际担任其职务不少于12个月。

  升职考试:持有二等船舶大管轮《适任证书》,并在最近60个月内实际担任其职务不少于18个月。

  升等考试:持有三等船舶轮机长《适任证书》,并在最近60个月内实际担任其职务不少于24个月。

  升职考试:持有二等船舶二管轮《适任证书》,并在最近60个月内实际担任其职务不少于12个月。

  升等考试:持有三等船舶轮机员《适任证书》,并在最近60个月内实际担任其职务不少于12个月。

  初级考试:在最近60个月内具有不少于24个月的水上服务资历,其中在二等船舶实际担任机工(加油)不少于12个月。

  升职考试:持有三等船舶轮机员《适任证书》,并在最近60个月内实际担任其职务不少于24个月。

  升等考试:持有四等船舶轮机长《适任证书》,并在最近60个月内实际担任其职务不少于18个月。

  初级考试:在最近60个月内具有不少于24个月的水上服务资历,其中在三等船舶实际担任机工(加油)不少于12个月。

  升等考试:持有四等船舶轮机员《适任证书》,并在最近60个月内实际担任其职务不少于12个月。

  升职考试:持有四等船舶轮机员《适任证书》,并在最近60个月内实际担任其职务不少于24个月。

  初级考试:在最近60个月内具有不少于24个月的水上服务资历,其中在四等船舶实际担任机工(加油)不少于12个月。

  升等考试:持有五等船舶驾机员《适任证书》,并在最近60个月内实际担任其职务不少于12个月。

  (一)申请一等船舶各职务及二等船舶船长、轮机长适任考试者,应具有大专以上或者水运类中专文化程度;

  (二)申请二等船舶除船长、轮机长之外适任考试者,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第十五条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包括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考试类别分为:初级考试、升职考试、升等考试、延伸航线(航区)考试。

  (一)“理论考试”,是指用书面或者电子形式,以理论知识、原理、概念为主要内容,对申请人的专业相关知识水平和分析、应用能力的测试。

  (二)“实际操作考试”,是指通过相应船舶或者设备,结合现场真实的情况,对申请人有关专业相关知识的运用,特别是综合运用和操作能力的技能测评。

  (三)“初级考试”是指船员参加各等级船舶最低一级职务(初级职务)的适任考试。

  (四)“升职考试”是指持《适任证书》者申请参加与原证书所载船舶等级相同而职务高一级的适任考试。

  (五)“升等考试”是指持《适任证书》者申请参加与原证书所载职务相同,而船舶等级高一级的适任考试(包括三等船舶驾驶员、轮机员报考二等船舶二副、二管轮,五等船舶驾机员报考四等船舶驾驶员、轮机员)。

  (六)“延伸航线(航区)考试”是指船长及驾驶部船员申请参加延伸或者扩大所持证书航线(航区)签注范围的适任考试。

  第十六条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由发证机关组织进行,但其中实际操作考试由有相应航线(航区)考试发证权限的发证机关组织进行。国家海事管理机构也可组织跨若干海事管理机构管理区域范围统一理论考试。

  (一)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和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管辖水域范围内的航线(航区),由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和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确定;

  (二)超出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和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管辖水域范围的航线、航区,由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和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提出意见,报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批准后确定。

  第十七条各船舶等级和职务的各种类别适任考试,其理论考试科目和实际操作考试内容适用本规则附件。本规则附件规定的理论考试科目和实际操作考试需要调整时,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以文件形式调整并公布。

  适任考试的大纲、考场规则和实际操作考试办法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制定并公布。

  第十八条申请适任考试者应符合本规则第五条第(一)至第(五)项要求,并向发证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第十九条全日制高等教育学习管理机关船舶驾驶类和轮机类专业大专以上毕业生,毕业后在任何等级船舶上见习相应初级职务满12个月后,可申请相应等级的初级职务适任考试,但免予本规则规定的理论考试和水上资历要求,只参加实际操作考试。

  全日制中等教育机构船舶驾驶类和轮机类专业毕业生,可免予本规则规定的理论考试和水上资历要求,毕业后在相应等级船舶上见习相应职务满12个月后,直接申请三等及以下船舶初级职务的实际操作考试,但申请一、二等船舶初级职务的,还应当参加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部分科目理论考试。

  第二十条曾在军事船舶或者渔船上担任驾驶、轮机职务的船员,在本规则规定的船舶上任职,可申请参加除一等船舶船长和一等船舶轮机长以外的其他船舶等级、职务的适任考试,但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出具原所属部队颁发的有关专业合格证(包括军事院校毕业文凭)以及在服役期内水上服务资历证明;或者渔船船员适任证书和在渔船服务期内渔业部门的水上服务资历证明;

  (二)申请考试的船舶等级、职务应与本人的学历和在军事船舶或者渔船上的水上服务资历及所任职务相对应;

  第二十一条曾在海船上担任驾驶部职务的船员,在本规则规定的内河船舶上任职,可申请参加除一等船舶船长以外的其他船舶等级、职务的适任考试,但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请考试的船舶等级、职务应与本人的学历和在海船上的水上服务资历及所任职务相对应;

  曾在海船上担任轮机部职务的船员,无需考试,可凭所持有效的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直接申请换发与其海船等级和职务相对应的《适任证书》。

  第二十二条在内河航行的海船上任职的船长、驾驶员申请《海船船员内河航线行驶资格证明》,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第二十三条在特定类型船舶上任职的船员申请《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应按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参加特殊培训并经理论和实际操作考试合格。

  第二十四条《海船船员内河航线行驶资格证明》、《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的考试发证程序适用本规则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申请适任考试,由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当列明拟报考的船舶等级、职务以及航线(航区)。受理申请的发证机关应当对申请人的材料来审核,符合本规定条件的,应当于考试开始5日前向申请人签发《准考证》,通知其参加考试;不合乎条件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回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理论考试应当以书面或者电子方式来进行。各科目理论考试成绩以100分为满分。《避碰与信号》科目及格分数为80分,其他科目及格分数为60分。

  第二十八条理论考试成绩自公布之日起36个月内有效,实际操作考试成绩自公布之日起24个月内有效。

  理论考试全部科目不及格的,无补考资格;部分科目不及格的,应当在成绩公布之日起24个月内完成补考。

  实际操作考试不合格的,可在实际操作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6至12个月内申请1次补考。

  第二十九条通过本规则规定的三等以上船舶初级适任考试者,在相应等级船舶及所报考航线个单航次后交验《船员服务簿》,发证机关经审核合格,可签发相应等级、职务的《适任证书》。

  通过本规则规定的升等、升职及延伸航线(航区)考试者,无需见习,发证机关可签发相应等级和职务的《适任证书》或者在原有证书上作出延伸航线(航区)适合使用的范围的相应签注。

  持有一、二等船舶初级职务《适任证书》的船员实际担任相应等级和职务不少于12个月的,安全记录良好,无需参加适任考试,提交本规则第十八条规定的材料,发证机关对其审核合格后,签发相应船舶等级二副或者二管轮《适任证书》。

  第三十条持有《适任证书》的船员,应当在《适任证书》有效期截止日期前6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证书再有效审验并提交本规则第十八条规定的材料。

  (一)最近36个月内在《适任证书》所载等级船舶上实际担任《适任证书》所载职务或者低一级职务不少于6个月;

  发证机关审验合格后,在其《适任证书》审验签注栏内进行签注,证书在下1个有效期截止日期内继续有效。

  第三十一条不符合本规则第三十条第二款(一)项所列条件的持证船员,在截止日期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再有效审验的,除应当参加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再有效知识更新培训外,还应当通过真实的操作考试。

  第三十二条在截止日期后12个月内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审验者,除应当满足本规则第三十条规定外,还应当通过实际操作考试。

  在截止日期12个月后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审验的,以及虽在截止日期后12个月内申请再有效审验但不符合本规则第三十条第二款(一)项规定的,应当参加并通过与原《适任证书》相同船舶等级和职务的相应考试。

  第三十三条《适任证书》损坏或者遗失,持有人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换发或者补发的《适任证书》有效期截止日期应当与原《适任证书》相同。

  第三十四条《适任证书》持有人在船任职期间,其《适任证书》原件应当保留在船上,接受海事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伪造、变造、买卖、转借、冒用《适任证书》。

  第三十六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可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适任证书》持有人的适任能力进行评估:

  评估根据结果得出船员实际适任能力与所持《适任证书》明显不符合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要求该证书持有人到指定地点参加培训直至其实际适任能力符合标准要求。具体评估程序和办法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海事管理机构在依法实施船舶安全检查时可对船员进行实操性检查。对实操性检查不合格的船员,情节严重的,可采取强制培训的行政措施。

  第三十八条被依法吊销《适任证书》的船员,自证书被吊销之日起12个月后,可按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较原《适任证书》低等级或者职务的《适任证书》。

  发证机关根据《适任证书》被吊销的原因,可对申请人采取以下1种或者几种措施后签发与原《适任证书》较低等级或者职务的《适任证书》:

  第三十九条船员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适任证书》,发证机关不予受理,该船员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适任证书》。

  船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适任证书》的,发证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该船员在3年内不可以申请《适任证书》。

  第四十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签发《适任证书》的发证机关或者其上级发证机关或国家海事管理机构依据职权可撤销签发的《适任证书》:

  (四)发证机关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签发《适任证书》的;

  第四十一条除海事管理机构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暂扣或者吊销《适任证书》。

  第四十二条发证机关应当为每名持有《适任证书》的船员建立档案,对船员的适任状况实施连续的跟踪管理,并在有关机构或者利害方进行法律允许的查询时能提供有关证书可靠性和有效性的相关资料。

  发证机关违反本规则规定签发《适任证书》,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其上级发证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情节严重者可限制或者停止其开展考试发证工作。

  第四十五条海事管理机构人员在实施本规则时,有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索贿受贿或者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其行为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本规则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1992年4月7日由交通部颁布的《内河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交通部令〔1992〕34号)同时废止。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可根据本规则制定过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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